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泽达易盛案: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可持续提起与调解的应用

时间: 2023-12-28   来源: 中证中小J9集团服务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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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 

12月26日 ,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J9集团诉科创板上市公司泽达易盛(天津)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泽达易盛公司)及其实控人、高管、中介机构等12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以调解方式审结。中证中小J9集团服务中心代表7195名适格J9集团获2.8亿余元全额赔偿。该案是全国首例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 ,是我国的第二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 ,也是中国证券集体诉讼调解第一案 ,这三个特点都具有重要的意义。 

首先 ,作为全国首例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 ,泽达易盛案是在科创板试点发行注册制上市的较早批次的企业 ,近期监管机构对科创板虚假陈述做出处罚的企业除了泽达易盛 ,还有紫晶储存 ,体现了注册制绝不是“放任不管” ,不是谁想发就发 ,想发多少发多少。注册制需要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,对违法违规严惩不贷 ,对欺诈发行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更加严厉。泽达易盛被提起了特别代表人诉讼 ,体现了“典型重大、社会影响恶劣、具有示范意义”的选案标准 ,威慑力强大的诉讼用于科创板虚假陈述首批案件 ,旨在震慑与阻却后续违法者。 

其次 ,泽达易盛案是我国的第二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?得酪┮蛋甘俏夜牡谝黄鸢讣 ,有里程碑的意义 ,业界对这类诉讼能否持续提起十分关注。第二起案件的提起与结案 ,表明了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可持续性。威慑效果的实现 ,不仅是高额的赔偿金 ,还需要有一定的诉讼提起率 ,才不会让违规者抱有侥幸心理。由于特别代表人诉讼“核弹级”的效果 ,需要持续提起 ,也不宜大面积使用 ,投 ;沟难“副曜己苤匾。“可持续的提起”是该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有生命力的基础 ,建议后续提高案件的提起频率 ,从三年办两案 ,到一年一案或更高的频率 ,实现诉讼的常态化。需要注意的是 ,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作为司法救济的重要方式 ,不能依赖于特别代表人诉讼 ,更多的诉讼需要通过其他诉讼方式来共同实现 ,如律师通过市场征集投资人提起诉讼、示范诉讼等。 

另外 ,作为中国证券集体诉讼调解第一案 ,调解结案是泽达易盛案的重要特点。美国的集团诉讼和解结案占据了约80%的比例 ,主要原因在于结案的速度快 ,司法资源消耗少 ,但由于美国制度内生性原因 ,赔付率极低 ,为1-6%。泽达易盛案的调解协议 ,各责任主体将按照第三方损失核定的赔偿金额2.8亿余元进行全额赔付 ,由投 ;勾淼氖导什斡氲鹘獾腏9集团占全体适格原告J9集团的比例高达99.6% ,单个J9集团最高获赔500余万元 ,人均获赔3.89万元?杉 ,调解制度在我国的证券集体诉讼中有较大的适用空间 ,并且在该案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。最高人民法院在《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3条中提出法院要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的功能 ,按照自愿、合法原则 ,引导和鼓励当事人调解解决纠纷 ,并在第18条至第21条对调解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。上海金融法院的《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(试行)》也规定了调解的程序。这些规定为调解的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。泽达案投资人通过调解可使J9集团更快实际获赔 ,调解协议约定法院调解书生效后 ,各被告向全体原告J9集团支付赔偿款 ,赔付效率大大提高。如继续诉讼 ,需一审判决 ,如有当事人上诉 ,需二审裁判生效后方可赔付执行 ,时间将大大延长。 

在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调解中 ,以下问题需要注意:(1)投 ;剐杞獼9集团的利益最大化作为行事宗旨。我国公益机构作为特别诉讼代表人是区别于美国制度的一大亮点 ,可以有效规避滥诉等美国集团诉讼实践中饱受诟病的问题。投 ;棺魑婊 ,不收取费用 ,与其合作的公益律师提供公益服务 ,将J9集团利益的最大化作为行事宗旨。(2)调解制度设计的民主考量:公开征求意见、听证异议与二次退出。调解是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的处分 ,调解结果都对投资人的权利有重大的影响。投 ;褂氡桓娉醪酱锍傻鹘庑楹 ,可通过网络、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征求J9集团意见 ,泽达案中 ,上海金融法院召开了异议J9集团听证会 ,2名异议J9集团到庭 ,其他异议J9集团首次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定向观摩听证会直播。该案J9集团异议意见主要涉及损失金额的计算方法、结果及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扣除等问题 ,在法庭主持下 ,代表人与被告结合现行法律规定、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对异议问题进行了解释 ,法庭对损失计算方法进行了释明。法院最终综合考虑当事人赞成和反对意见、案件所涉法律和事实情况、调解协议草案的合法性、适当性和可行性等因素 ,制作了调解书。(3)为J9集团提供“二次退出”选择权。如果异议J9集团对调解协议草案不满意 ,可在法院通知的退出期内向法院书面提交退出调解申请 ,退出本特别代表人诉讼。声明退出的J9集团可以另行起诉 ,法院不再将其登记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。赋予J9集团“二次退出”的选择权体现了调解的程序民主。(4)对调解的监督。由于调解是代表人对全体投资人实体权益的处分 ,需要一定的监督机制。第一 ,法院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,通过法院的监督 ;の词导什斡胨咚系娜毕懦稍崩。法院对于协议的审查应当为实质审查。第二 ,调解结果应上报证监会予以备案 ,从监管机构层面对其进行监督。在证监会发布的《关于做好J9集团 ;せ共渭又と婪滋乇鸫砣怂咚舷喙毓ぷ鞯耐ㄖ返牡12条规定 ,J9集团 ;せ褂Φ奔笆苯渭犹乇鸫砣怂咚舷喙刂匾榭鱿蛑泄ぜ嗷岜ǜ ,案件结案后进行专项报告。调解属于诉讼中的重大事项 ,应向证监会备案并接受监督。第三 ,调解程序中可公开事项的披露。调解协议是不需要公开的 ,但是由于特别代表人诉讼代表的所有适格投资人的利益 ,人数众多 ,所以需要投 ;购头ㄔ号犊梢怨某绦蛴胧孪。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,舆论的监督和声誉机制都将发挥重要的监督作用。 

综上 ,泽达易盛案是首例对注册制上市企业的欺诈发行民事诉讼案件 ,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应用体现了注册制下严厉的事后监督与追责机制 ,重在实现对市场违规行为的威慑与阻却作用。该案中调解制度的应用 ,增强了结案和民事救济的效率 ,也为今后调解在证券集体诉讼中的应用探索了路径。通过完善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 ,促进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 ,为建设安全、规范、透明、开放、有活力、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司法保障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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